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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1030号

胡爱兵与缪彬彬、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爱兵,缪彬彬,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胡爱兵,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缪彬彬,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法定代表人缪彬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爱兵与缪彬彬、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缪彬彬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本院目前无法实际扣押此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该车辆具体位置,故本院暂无法处置。另查明缪彬彬共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湖畔花园10幢1404室的房屋正在被本院(2015)相执字第2039号案件处置、缪彬彬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一区44幢602室的房屋正在被本院(2015)相执字第2040号案件处置,待此两房屋价值变现优先权人受偿后,申请人胡爱兵可参与分配。2015年7月17日,本院仅扣划被执行人缪彬彬银行存款65810.27元,现已退付申请人。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缪彬彬、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6日,申请人到庭反映:苏州佰仟担保有限公司早已停产,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中的查控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俩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