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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352号

管延忠与何小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延忠,何小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3352号

原告:管延忠,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何小随,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本县。

原告管延忠与被告何小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12号、17号、20号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8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按银行利息结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二里吴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不在家,在外地打工,3、借条三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8万元的事实。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合议庭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何小随于2014年9月12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月1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月2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三张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未还,现在原告找被告要款,已联系不到被告,原告也不知被告下落。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利息支付利息,因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小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偿还原告管延忠借款8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晓枫

审 判 员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李志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