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973号
原告:唐慎辉,女,192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叶爽秋,男,191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渝,女,1950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叶敏。
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诉被告叶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负担。
审判员 蓝 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