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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7973号

叶爽秋,唐慎辉与叶敏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唐慎辉,叶爽秋,叶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973号

原告:唐慎辉,女,192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叶爽秋,男,191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渝,女,1950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叶敏。

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诉被告叶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唐慎辉、原告叶爽秋负担。

审判员 蓝 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