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晖,女。申请执行人张英姿,女。被执行人曾兵,男。本院在执行李爱晖、张英姿与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邵仲裁字(2014)第1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俊
审 判 员 陈溪荷
审 判 员 肖祥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世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