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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执字第212号

李爱晖等与曾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晖,张英姿,曾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晖,女。申请执行人张英姿,女。被执行人曾兵,男。本院在执行李爱晖、张英姿与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邵仲裁字(2014)第1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俊

审 判 员  陈溪荷

审 判 员  肖祥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世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