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26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9部队装备部综合计划处。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号。
负责人:江朝晖,处长。
委托代理人:谢银忠、贾丹丹,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十份村。
法定代表人:林军。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9部队装备部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92919部队)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耀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9部队装备部综合计划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孙 奕
审 判 员 谭飞华
代理
审判员 汤潇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颖芳·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