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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崔贤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大宇花园。被执行人崔贤,男,朝鲜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烟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崔贤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