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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280号

王学军犯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刘福圣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刘福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28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军,于江西省吉安县,农民。2013年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民,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福圣,于江西省吉安县,农民。2010年7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军犯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福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军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民、被告人刘福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学军伙同刘六苟(已判决)在本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200号赣吉超市内开设“牌九”形式的赌场,聚集多人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刘福圣参与抽头,石园珍(已判决)参与望风。开设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元,其中被告人刘福圣个人获利人民币2400元。

二、故意毁坏财物2015年10月29日下午,因经济纠纷,被告人王学军伙同小勇(另案处理)在本市城北街道石粘路306号前,持斧头追砍被害人胡某,将被害人胡某驾驶的浙J×××××丰田轿车挡风玻璃、车身右侧门附近等处砸坏,后胡某弃车逃离,导致丰田轿车与前方一辆浙J×××××奔驰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6540元。

三、寻衅滋事2016年1月6日晚,彭东来、曾晓宝、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城北街道石粘托运站前,因托运站内货车倒车造成堵车一事,与托运站员工屠某等人发生争执、打架,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其中托运站员工朱某大腿被刺伤。后彭东来、曾晓宝等人逃离并马上纠集被告人王学军和“小爽”(另案处理)开车回托运站报复,为了耍威风、挣面子,在未事先确定报复对象的情况下,先由曾晓宝驾驶轿车冲向围在托运站前的人员,后四人均持斧头下车,追砍围观群众并砸破货车玻璃,其中围观群众安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致右腿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安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4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城北街道南山闸村赣吉超市抓获被告人王学军。2016年3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城北街道南山闸村方家小区8幢5号抓获被告人刘福圣。被告人王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涉案事实。被告人刘福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学军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福圣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学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学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王学军辩解称该车辆的大灯事前已经坏了,且其只对该车辆砍了一刀。辩护人认为胡某弃车逃离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被告人王学军的行为缺乏关联性,该结果非被告人王学军希望、放任的。被告人王学军检举刘六苟于2014年开始在本市城北街道赣吉超市开设赌场。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学军伙同刘六苟(已判决)在本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200号赣吉超市内开设“牌九”形式的赌场,聚集多人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刘福圣参与抽头,石园珍(已判决)参与望风。开设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元,其中被告人王学军个人获利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刘福圣个人获利人民币2400元。

二、寻衅滋事2016年1月6日晚,彭东来、曾晓宝、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城北街道石粘托运站前,因托运站内货车倒车造成堵车一事,与托运站员工屠某等人发生争执、打架,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其中托运站员工朱某大腿被刺伤。后彭东来、曾晓宝等人逃离并马上纠集被告人王学军和“小爽”(另案处理)开车回托运站报复,为了耍威风、挣面子,在未事先确定报复对象的情况下,先由曾晓宝驾驶轿车冲向围在托运站前的人员,后四人均持斧头下车,追砍围观群众并砸破货车玻璃,其中围观群众安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致右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安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4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城北街道南山闸村赣吉超市抓获被告人王学军。2016年3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城北街道南山闸村方家小区8幢5号抓获被告人刘福圣。被告人王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福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两节事实,被告人王学军、刘福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朱某、叶某、安某、黄某、陈某、屠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学军、刘福圣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六苟、石园珍、彭东来的供述和辩解,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资料,照片,辨认笔录,前科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故意毁坏财物2015年10月29日下午,因经济纠纷,被告人王学军伙同小勇(另案处理)在本市城北街道石粘路306号前,持斧头追砍被害人胡某,将被害人胡某驾驶的浙J×××××丰田轿车挡风玻璃、车身右侧门附近等处砸坏,后胡某弃车逃离,导致丰田轿车与前方一辆浙J×××××奔驰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6540元。该节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学军因为与其经济纠纷,用斧头将其从朋友林某处借来的浙J×××××丰田轿车砍坏,前挡风玻璃砍了两下,驾驶室和副驾驶室之间的扶手被砍坏,右侧靠后车门的位置也被砍了一下,右侧后车门缝隙处也被砍了一下,其他均是刮擦造成,后其弃车离开,车子滑行一段距离后与另外一辆轿车相撞导致两车部分损失的事实。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9日下午3点左右,其正在驾驶的浙J×××××奔驰轿车被浙J×××××丰田轿车车头右侧撞在其车尾,丰田轿车上没有人员,听人说该车驾驶员被人追砍逃离了车辆,丰田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砍,车身右侧车门附近也有被刀砍痕迹的事实。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汽车租赁公司老板,浙J×××××丰田轿车系被害人胡某在其店中借出去的,出借时车辆是完好的,没有任何损伤的事实。4、被告人王学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被害人胡某因为经济纠纷吵架,其和“小勇”带着斧头到被害人胡某的车边上,当时被害人胡某在驾驶室位置,其用斧头砸了车挡风玻璃一下,被害人胡某及其他乘客弃车逃跑,该车继续行驶把别的车子撞了的事实。5、价格鉴定报告书,证实浙J×××××奔驰轿车后保险杠的损毁价格为人民币八百元,浙J×××××丰田轿车前挡风玻璃登出的损毁价格为人民币五千七百四十元的事实。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学军对证据5鉴定意见无异议的事实。7、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0月29日,浙J×××××丰田轿车右大灯位置与浙J×××××奔驰轿车车尾发生碰撞,丰田轿车挡风玻璃见被砍两刀痕迹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学军称其仅对丰田轿车砍了一刀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丰田轿车与奔驰轿车相撞损失与被告人王学军的行为缺乏关联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和现场照片能够证明被告人王学军持刀毁坏丰田轿车时不只砍了一刀,被害人胡某当时正驾驶该车辆,为避免其自身将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便弃车离去,致使继续行驶的丰田轿车与奔驰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丰田轿车右大灯部位及奔驰轿车车尾损坏的事实。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出借时丰田轿车是没有任何损伤的事实。车辆的损失由侦查机关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应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综上,涉案丰田遭受的损失与被告人王学军的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纳入本案的犯罪金额。故被告人王学军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学军检举刘六苟于2014年开始在本市城北街道赣吉超市开设赌场的情况。经查,该情况侦查机关尚在进一步核查中,目前无法确定结果,故难以认定其检举行为构成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军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5000元;持凶器追逐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福圣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学军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事实中,被告人王学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福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军、刘福圣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福圣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军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学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福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王学军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元,被告人刘福圣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晓颖

人民陪审员  赵 云

人民陪审员  朱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仇仁慰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