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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699号

高玉玺与王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玺,王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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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699号申请人高玉玺,男,1965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涛,男,1976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爱琴与被执行人王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志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志涛位于殷都区安钢大道福源运动城**单元**层**室。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3****号。

二、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过户。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