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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421号

朱奠富与刘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奠富,刘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朱奠富,居民。

被执行人:刘科,居民。本院在执行朱奠富与刘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科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奠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永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