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朱奠富,居民。
被执行人:刘科,居民。本院在执行朱奠富与刘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科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奠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永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