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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2195号

周秀善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秀善,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周秀善,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善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停工期间最低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已停产,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无存款;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均抵押于银行,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候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惠东执行员  王 捷执行员  陈华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忠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