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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388号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启贵、董智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启贵,董智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豪,理事长。被执行人董启贵,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董智拥,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启贵、董智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董启贵、董智拥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也无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3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连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