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4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叶江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9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海 关注公众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与叶江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4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叶江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9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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