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0民初3568号

宋金飙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宋金飙,哈尔滨绝缘材料厂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0民初3568号原告宋金飙,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哈尔滨绝缘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乐园街***号。法定代表人高金喜,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岩。

原告宋金飙与被告哈尔滨绝缘材料厂(以下简称绝缘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宋金飙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1984年参加工作,1989年至2015年一直在压制件分厂从事压制和加工的工作,被告从1996年至1998年按时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这段时间内被告是按照原告实发工资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自1999年之后就没有给原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2016年单位改制被告为原告补缴了养老保险(1999年至2016年3月)但是没能按原告的实际工资比例足额补缴养老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足额缴纳1999年至2015年的养老保险;2、请求按照特殊工种上报认定原告为特殊工种;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香坊区仲裁委所出具的裁决;2、哈尔滨绝缘材料厂目前是处于关闭清算当中也就是所说的企业一种改制,在庭审过程当中被告人将会举示相关的关于企业关停清算的政府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原告在诉讼请求当中原告对于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计算,应当是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一份,证明1994年原告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证据二、工资明细复印件一套,包括银行明细清单15页,证明原告收入高于被告给原告补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证据三、固定工人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一直是一线工作的工人,属于特殊工种;证据四、哈香劳人仲不字[2016]第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在诉讼前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证据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及交费流水共十二页,证明被告未按原告实际收入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证据六、证明一份,该证明中签字的鞠鹏是分厂调度员、王志滨是原压件分厂支部书记、丁国冬是原压件分厂厂长,证明原告在一线工作是特殊工种,另外原告收入高于社平工资60%;证据七、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哈尔滨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中、终止)转移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单位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未经原告本人同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证据八、被告单位厂长高金喜的社保交费情况查询证明一页(系系统查询的截屏照片),证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是其实际收入。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因为原告所提供的是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以认定,因此对其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需回单位核实后再进行质证,对于证明当中银行打印的明细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问题有异议,由于被告单位系关停企业视为破产,其养老保险的缴纳是依据劳动法及其相关的劳动规章政策文件进行缴纳的;对证据三质证意见同证据一需回单位核实;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充分证明了原告提出劳动争议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是依据关停期间的相关文件及被告关停期间视为破产,因此养老保险统一按照社平工资60%进行缴纳,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门的文件规章,以及被告单位经营的实际情况,原告提到的1996年、1997年、1998年交费基数高的问题,这部分养老保险是其所在的分厂为其缴纳的,之后的为被告单位缴纳;对证据六不予质证,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出庭当庭进行质证,另外该份证据证明人为三个人不符合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因此对该份证据不予质证;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充分证明了被告企业目前正处于关停清算阶段,同时证明了原告人的实际年龄为50岁,按照特殊工种的认定条件,其应达到退休年龄前半年进行特殊工种的认定,因此就特殊工种的认定被告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证据八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无原件核对无法证实其真实性,这份证据材料的交费基数多出部分是由交费人自己出钱缴纳的,而不是单位为其缴纳的。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1994年至2015年的哈尔滨市政府及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文件,证明被告单位自1994年至2015年一直处于关停状态,同时证明被告依据社平工资的60%为原告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二、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哈尔滨庆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闭清算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证明被告单位目前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等同于企业改制,因此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份,证明关于养老保险交费基数低的问题,按照黑人保发(2010)125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交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该单位已参保交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基数不可更改,另证明关于特殊工种认定的问题。按照《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6号)文件规定特殊工种实行提前半年预审制度,该单位如满足特殊工种特殊条件,且距离特殊工种年龄不足半年人员可按照此规定处理。由于原告没有达到此条件所以不能按照特殊工种进行上报。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认为地方性文件不能对抗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在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证据二认为按照劳动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企业应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即使单位破产也应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对证据三有异议,原告档案当中没有原始材料,提前半年被告拿什么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84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被安排在被告下属的压件分厂工作。根据社保机构出具的原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料显示原告的社会保险单位归哈尔滨绝缘材料厂。自1994年开始,被告即被实行了关停处理直至2014年。2015年12月11日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下发了哈电集团[2015]355号《哈电集团关于关闭哈尔滨绝缘材料厂的决定》,决定对绝缘厂予以关闭,依法进行清算,2015年12月25日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下发了哈电集团[2015]364号《哈电集团关于成立哈尔滨绝缘材料厂清算组的决定》,决定成立清算组并对绝缘厂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职工予以安置等。2015年12月16日被告绝缘厂及案外人哈尔滨庆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出了《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哈尔滨庆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闭清算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并附被告绝缘厂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2016年1月14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黑人社函[2016]18号《关于哈尔滨绝缘材料厂(哈尔滨庆缘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闭清算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对被告绝缘厂的职工安置等问题进行了指导及答复。原告已被列入《哈尔滨绝缘材料厂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中。2016年4月21日原告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作出哈香劳人仲不字(2016)第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自1984年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被安排在被告下属的压件分厂工作。依照相关文件,被告单位已处于改制清算阶段。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现被告已属于改制企业,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金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原告已预交1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冰

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

人民陪审员  郝淑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