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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003号

执行人林子全与被执行人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子全,刘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林子全,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城县大明镇马站村。被执行人刘文娟,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93号楼6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子全与被执行人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1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