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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194号

阮水仙与王叶明、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水仙,王叶明,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阮水仙,女,1954年2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王叶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玫瑰大道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08526682-7。法定代表人夏志明。本院在执行阮水仙与王叶明、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11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