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阮水仙,女,1954年2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王叶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玫瑰大道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08526682-7。法定代表人夏志明。本院在执行阮水仙与王叶明、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11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