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宫怀利。
被执行人:宫玉峰。
被执行人:宫怀德。
被执行人:张国营。
被执行人:刘国广。
被执行人:王石。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垦胜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宫怀利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14.90元、利息2112.15元及新生利息,被执行人王石、宫怀德、宫玉峰、刘国广、张国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宫怀利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石、宫怀德、宫怀利、宫玉峰、刘国广、张国营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除冻结宫怀德、宫玉峰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外,其余均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垦胜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成海
审判员 胡军辉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