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438号原告青岛亿立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色经济新区黄家山村西首,机构代码:07328675-9。法定代表人高玉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德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牟家村社区西200米,机构代码:69716444-2。法定代表人纪秀贞,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勇钢,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亿立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亿立热镀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新的起诉。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