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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725号之二

黄世炎与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世炎,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世炎,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窑生,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黄世炎与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