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463号
原告:王复,男,194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丽兹江畔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黑龙江天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117-1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伟,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
原告王复诉被告黑龙江天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复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复负担。
审 判 长 王守东
审 判 员 韩 宇
人民陪审员 郎丰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