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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726号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柳州市德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德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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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法定代表人姜建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卓,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秋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柳州市德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男,1983-1-19,地址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朋。关于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柳州市德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行审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德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询被执行人柳州市德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德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行审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卓小萍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梁加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