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065号
原告:丁庆利,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嶙,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时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婧、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婧、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庆利诉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