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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065号

丁庆利与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庆利,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065号

原告:丁庆利,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嶙,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时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婧、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婧、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庆利诉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