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蒙锋。
被执行人:桂平市华兴文化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锋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华兴文化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 聪
审判员 王锦荣
审判员 黄庆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