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55号申请人牛瑶瑶,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建宏,男,汉族。牛瑶瑶与郭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由郭建宏于2015年1月16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牛瑶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郭建宏一直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牛瑶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牛瑶瑶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