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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935号

(2016)陕0830民初9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935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内府村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石盘乡碌碡峁村人。

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