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935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内府村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石盘乡碌碡峁村人。
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