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398号
原告:丁永南,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伟,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永建,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管秋华,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一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长大路中端。
被告:李洪会,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南与被告陈永建、管秋华、青岛一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洪会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永南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永南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崇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