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2234号之一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徐建发、叶伟平、王为栋、徐桂英、合肥文昊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你们与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9万元;
三、被执行人徐建发、叶伟平、王为栋、徐桂英、合肥文昊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3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602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