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798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总经理。被告龚太能,女性,汉族,1985年4月1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太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付家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家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