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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行初78号

曲宝翠、张琳与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翠,张琳,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301行初78号

原告:曲宝翠,女,汉族,193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原告:张琳,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恒德,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告: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畅生杰,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琳,该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科长。

原告曲宝翠、张琳诉被告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宝翠、张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宝翠、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曲宝翠、张琳负担。

审 判 长  胡 婧

审 判 员  徐新军

人民陪审员  赵明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