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301行初78号
原告:曲宝翠,女,汉族,193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原告:张琳,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恒德,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告: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畅生杰,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琳,该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科长。
原告曲宝翠、张琳诉被告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宝翠、张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宝翠、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曲宝翠、张琳负担。
审 判 长 胡 婧
审 判 员 徐新军
人民陪审员 赵明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