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079号
原告:常勇强,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怀玉,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河南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文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0000056393。法定代表人张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三明,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勇强与被告河南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勇强于2016年9月27日称被告河南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房产,造成原告常勇强诉讼请求不能实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勇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勇强负担。
审判员 闫革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成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