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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222号

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克来、刘世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克来,刘世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占顺。被执行人刘克来,男,住所地抚宁县。被执行人刘世强,男。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刘克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山执字第2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8-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山执字第22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立红

人民陪审员  崔 敬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少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