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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民初678、679号

张伟、刘耀明等与蔡爱强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伟,刘耀明,蔡爱强,魏素珍,蔡希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678、679号

原告:张伟,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原告:刘耀明,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贵,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蔡爱强,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魏素珍,女,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蔡希茜,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州市白云区京溪麒麟路20号704房,身份证号362532198411010464。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敏捷,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理原告张伟、刘耀明诉被告蔡爱强、魏素珍、蔡希茜物权保护纠纠纷两案,被告蔡爱强、魏素珍、蔡希茜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为了消除两原告房屋再次倒塌的危险,对两原告房屋倒塌处进行加固的申请。本院认

本院认为,告蔡爱强、魏素珍、蔡希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

裁定如下:由被告蔡爱强、魏素珍、蔡希茜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对原告张伟、刘耀明的房屋倒塌处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被告蔡爱强、魏素珍、蔡希茜先行垫付,原告张伟、刘耀明必须予以配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夏      莲

审 判 员 谢      艳      萍

代理

审判员 包未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平      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