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30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盼,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2016年4月2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盼、刘某甲、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德国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刘盼与张某甲相遇,谈起如何找钱,二人均想到盗窃他人模板来赚钱。3月底的一天白天,刘盼骑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茨岩塘至红岩溪国道踩点,在龙山县红岩溪镇马失村见彭某乙修屋工地放有模板,于是回家将踩点情况告知张某甲,当晚二人驾驶刘盼借来的三轮摩托车来到彭某乙修屋处,将其36张模板(价值1692元)盗走。后由刘盼将模板运到龙山县新城中学附近卖给从事板材收购的邹某,得赃款756元。2、2016年3月28日,刘盼在龙山县桶车乡堰坝村玩耍时见李某修屋处放有大量模板,便告知张某甲,因模板较多一辆车装不完,于是邀约了哥哥刘某甲。当晚三人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将李某的82块模板(价值3772元)盗走。后由刘盼、刘某甲两人将模板运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东门桥冉某所开的“装修板材批发”店,卖给冉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3、2016年3月31日晚,刘盼、刘某甲、张某甲三人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刘盼白天踩点现场,即:龙山县洗洛加油站背后钟某修房处,将田某甲放在第一楼顶上的90块模板(价值4320元)盗走。后由张某甲联系,三人一起卖给兴隆上乡白岩洞村的刘某乙,得赃款2700元,三人平分,追回74块模板(已发还)。4、2016年4月7日凌晨,刘盼、刘某甲、张某甲三人驾车来到张某甲踩点的宣恩县沙道沟镇栏杆坪村蒋某修屋处,将其54块模板(价值2376元)盗走。后销售给冉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5、2016年4月8日晚,刘盼、刘某甲二人驾车来到宣恩县沙道沟镇松坪村韩某修屋处,将其98块模板(价值4606元)盗走。后销售给冉某。6、2016年4月10日,刘盼、刘某甲、张某甲三人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刘盼白天踩点现场,即:龙山县湾塘乡小河村张某丁修屋处,三人将张某丁存放在向某某家阶阳上的90块模板(价值4230元)盗走。后由刘盼、刘某甲三人将模板运往冉某处销赃,所得赃款三人平分。7、2016年4月12日晚,刘盼、刘某甲、张某甲三人驾车来到宣恩县沙道沟镇栏杆坪村金某修屋处,将金某放在易某杂物间的100块模板(价值4100元)盗走,后销售给冉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8、2016年4月15日白天,刘盼、刘某甲骑车沿国道进行踩点,发现龙山县红岩溪镇肖家坪村村部斜对面彭某丙修屋处,红岩溪街上“幼儿园”附近向某修屋处均有模板。当晚刘盼、刘某甲、张某甲、杨某(杨某系张某甲情人未参与盗窃)四人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到向某修屋处,将其83块模板(价值3320元)盗走,返回行至沙子坡路段(刚下完坡),刘某甲的三轮摩托车发生故障,刘盼便打电话叫冉某开车来接,此时张某甲、杨某两人先行离开,冉某开车赶来后将刘盼、刘某甲及模板带回县城,并将模板予以收购,得赃款2490元,三人平分。16日晚,四人驾车来到彭某丙修屋处,将彭某丙85块模板(价值3840元)盗走,返回行至沙子坡路段(刚下完坡),刘某甲的三轮摩托车再次发生故障,四人便乘坐另一辆三轮摩托车回到县城,并将模板运往冉某处(刘某甲在东站前下车),所得赃款2550元三人均分。9、2016年4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盼骑两轮摩托车,张某甲驾驶刘某甲的三轮摩托车带刘某甲,三人一起沿路踩点,发现红岩溪镇马失村彭某丁修屋处,宋某修屋处均放有大量模板。三人因只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于是商量再去偷一辆三轮摩托车,便于偷运模板,后由刘盼、刘某甲二人前去偷车。晚8时许,刘盼、刘某甲二人骑两轮摩托车前往茨岩塘镇方向找车,后来到茨岩塘镇兴龙村田某乙屋前公路边将田某乙的一辆(价值7250元)三轮摩托车盗走,三人会合后,先到彭某丁修房处,将其42张模板(价值2016元)搬上刘某甲的三轮摩托车,然后来到宋某修屋工地,三人在拆除压在模板上的铁片时,惊醒了宋某,三被告人情急之下只好弃车逃跑(两辆三轮摩托车)。2016年4月19日先后将刘盼、刘某甲抓获,20日张某甲在兴隆街乡屠宰场外被抓获。被告人刘盼、刘某甲、张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诉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6年7月20日,张某甲退赃5000元;2016年7月23日,刘某甲退赃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盼、刘某甲、张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及刘盼的前科材料,到案说明,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彭某乙、李某、田某甲、张某丁、向某、彭某丙、田某乙、彭某丁、宋某、韩某、金某、蒋某的陈述,证人钟某、张某乙、彭某甲、易某、张某丙、刘某乙、邹某、冉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销售单、送货单、收款收据、证明、出库通知单、销货清单等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通话清单,视频资料(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盼、刘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盼参与盗窃11次,盗窃价值达42522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窃10次,盗窃价值达4083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盗窃10次,盗窃价值达37916元,盗窃数额均属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盼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素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