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602号
原告:张桂林,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绪垠,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栋。
法定代理人:邢莉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桂林与被告怀化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春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