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485号
原告:卯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
被告:邓某,甘肃省华亭县人。
原告卯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卯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卯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小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