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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485号

卯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卯某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485号

原告:卯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

被告:邓某,甘肃省华亭县人。

原告卯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卯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卯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小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