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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534号

李文斌与巴二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斌,巴二军,李伟杰,高世雄,李刚,张晶珠,包头市新耀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斌,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巴二军,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李伟杰,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高世雄,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李刚,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张晶珠,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新耀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厂汉沟村(石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红亮、巴二军、李伟杰、高世雄、李刚、张晶珠、包头市新耀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