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斌,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巴二军,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李伟杰,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高世雄,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李刚,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张晶珠,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新耀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厂汉沟村(石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红亮、巴二军、李伟杰、高世雄、李刚、张晶珠、包头市新耀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