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8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江西香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现代物流园5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5163417-7。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中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荣清,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程国娥,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彭小梅,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彭迅,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王初圣,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邬国水,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上海芯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86号31栋1118室,组织机构代码:57419378-8。法定代表人彭俊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夹漏504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38404-8。法定代表人彭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75号C栋,组织机构代码:67939561-8。法定代表人彭俊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以(2015)抚执字第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75号全部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75号全部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晖
审判员 周亚男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大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