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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赵双成与被执行人刘龙龙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8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阿党镇梁河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桥山镇龙首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赵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停工损失1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达了(2016)陕0632执8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执行款1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陵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延伦

审 判 员  张梅英

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