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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中执字第28号

韦幸春、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幸春,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中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韦幸春,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韦健玲,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韦幸春与被执行人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幸春与被执行人贵港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协议期间由双方按协议履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仲裁委员会(2015)贵仲字第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5)贵仲字第21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栋梁

审判员  卢 鹏

审判员  吕德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舒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