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张克付。
被执行人:谢万仁。
被执行人:宋正兰,系谢万仁妻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一、被告谢万仁、宋正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克付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70000元-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克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克付负担150元,由被告谢万仁、宋正兰负担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皖118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燕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