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财保729号

周容与刘照敏,陈家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容,刘照敏,陈家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29号申请人周容,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何霞,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刘照敏,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陈家坤,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周容和被申请人刘照敏、陈家坤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