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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601-2号

张玉祥、男等与李志明、男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祥,李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601-2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祥、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申请人张玉祥依据(2014)塔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明给付案款46984.6元、2015年7月21日、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玉祥与被执行人李志明双方协商私下解决,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并写明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马  迪

审判员 孙 志 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