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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467号

袁彬、岳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彬,岳铃,郭燕,彭山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袁彬,女,生于1982年7月5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申请执行人岳铃,女,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申请人郭燕,女,生于1979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建红,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山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228833-5。法定代表人李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彬、岳铃、郭燕与被执行人彭山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65525.63元(含申请人袁彬案款14043.03元、岳铃案款16816.60元、郭燕案款33792元,承担执行费874元),其余部分三申请人自愿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