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997号
原告:李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长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前前 关注公众号“”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997号
原告:李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长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前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