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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997号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997号

原告:李某。

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长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前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