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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24执104号

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才,王其浩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才,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退休职工,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云山巷*号。被执行人王其浩,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西充县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社区。申请执行人王才与被执行人王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正在执行程序中,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至民

审判员  栾玉广

审判员  贾宏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