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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102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高新区盛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闫海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高新区盛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德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闫海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021号申请人承德高新区盛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海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高新区盛宝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闫海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