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催100号
申请人: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大年。申请人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308000539xxxxxxx;金额:404426.64元;出票人: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市雅菲莱电器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25日;被背书人依次为:广州市东维电子有限公司、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建滔(番禺南沙)石化有限公司、广州市启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何杰才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