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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623号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623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滢,1979年10月23日出生,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世红

审 判 员  高 翡

人民陪审员  郭德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