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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485号

申请人执行人郭玲与被执行人赵文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郭玲,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甘溪镇。被执行人赵文平,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人执行人郭玲与被执行人赵文平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8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赵文平给付郭玲医疗等费用6394.99元,诉讼费1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赵文平按照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48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赵文平负担。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世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