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371号
原告:周玉开,男,192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结坤,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马朝辉,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周玉开与被告周结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玉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玉开负担。
审判员 李国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