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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534号

杭州腾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管某、张圣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杭州腾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某,张圣兰,管鲍,王熙,中铁十二局集团安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534号

原告:杭州腾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新村11幢-7号,组织机构代码57439104-7。

法定代表人:邓军文,总经理。

被告:管某,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张圣兰,女,1937年10月13日生,汉族,文盲,农民,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管鲍,男,1997年6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理人:管某,女,1971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上被告之母,本案第一被告。

被告:王熙,男,2005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学生,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理人:管某,女,1971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上被告之母,本案第一被告。

第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安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纵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91000020544。

法定代表人:武明静,总经理。

原告杭州腾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某、被告张圣兰、被告管鲍、被告王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陶宝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吴本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